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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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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古代政治史

公元821年的《藏中條約》與贊普時代

大西藏(吐蕃)國諸大臣與大中國(唐)諸大臣們以西藏贊普(皇帝)赤尊德贊‧熱巴巾和唐朝皇帝穆宗的名義於公元821年簽訂的條約並不是中國與西藏之間簽訂的第一個條約。之前,西藏與中國、泰國(Siam)、哈立發(Caliphate)等其他國家一起至少簽訂過七個雙邊條約。公元821年的條約是為了結束持續近兩個世紀之戰爭的一個和平條約,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條約,因為這個條約以明確的文字毫不含糊地將當時藏中關係的性質做了說明。《藏中條約》的內容以藏、中兩種文字刻在三個石碑上,分別立在西藏的首都拉薩、中國的首都長安以及雙方的邊界格格乜日山上。豎立在拉薩的石碑至今仍可以看到,碑文也基本上可以清楚地辨讀,上面寫道:

 

西藏國王幻化之神赤尊德贊與中國之國王本跋扈德宏舅甥二人,願政治如一而會盟立誓,有關藏中之狀與盟誓之文刻於石碑……。

藏中二國,各守目前所轄領土與邊界,邊界以東全部為大中國之地,以西全部為大西藏之地,…彼此不為寇敵,不舉兵革,不相侵謀封境,……

如今政治如一,行此大盟誓約。舅甥相好之義,善誼每須通傳,彼此驛騎往來悉遵囊昔舊路……

須合舅甥親近之禮,使其兩界煙塵不揚,罔聞寇盜之名,復無驚恐之患,封人撤備,鄉土俱安……

藏樂藏土,漢樂漢土,依此大盟誓約,永久不得移易,以三寶、諸賢聖以及日月星辰知證。

 

刻在石碑東面的贊普赤尊德贊之詔書中描述了西藏國家從公元七世紀以來的發展壯大的過程,在這個詔書或西藏史料(敦煌出土的文獻和編年史尤為清楚)以及中國唐朝史料(見新舊《唐書》)中,不僅表明了歷史上從公元七世紀開始到九世紀中期為止,西藏做為一個亞洲中部地區國力強大、獨立與奉行擴張主義政策之國家的事實,而且也是對中國極俱威脅之強有力的敵手。例如《舊唐書》第196卷(B)記載:「彼吐蕃者,西陲開國,積有歲年,蠶食鄰蕃,以恢土宇,高宗朝,地方萬里,與我抗衡,近代以來,嫌之與盛。」

贊普松贊干布(公元620649年)由於在公元七世紀初期統一了西藏高原上的各游牧部族而被視為是國父,從他開始,西藏這種強勢政治、軍隊強大以及擴張領土的時間幾乎持續了三個世紀之久。此外,松贊干布時期影響西藏後來之長期持續發展的其他貢獻還有創制藏文、制定國家法律以及將歷史用文字紀錄下來等。

松贊干布征服或將西藏週邊的大部分小國或部族納入了統轄範圍中,並與鄰國進行聯姻,其中最重要的聯姻是公元637年迎娶尼泊爾國王的赤尊公主以及公元641年迎娶中國國王的文成公主,兩國雖然不情願,但由於難於抗拒松贊干布的威勢而不得不獻上公主。由於兩位公主首次把佛教傳入西藏,因而上述聯姻對於西藏的宗教與文化的持久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西藏與唐朝曾經立下和平盟約,請三寶聖賢日月星辰為證…

 

《西藏的地位》附錄 1

公元821-823年《藏中條約》

《唐蕃會盟碑》中文版內容

 

  西藏神聖贊普與大唐文武孝德皇帝,(舅甥)二主商議社稷如一,結立大和盟約,永無淪替,人神俱以證知,世世代代,使其稱讚,是以盟文節目,題之於碑也。

  文武孝德皇帝與神聖贊普赤尊德贊陛下,二聖舅甥,浚哲鴻被曉今永之屯亨矜愍之情,恩覆其無內外,商議葉同,務令萬姓安泰,所思如一,成就遠大喜,再續慈親之情,重申鄰好之義,為此大好矣。今蕃漢二國,所守見管本界,界以東悉為大唐國境,以西盡是大蕃境土,彼此不爲寇敵,不舉兵革,不相侵謀封境,或有猜阻,捉生問事,訖給以衣糧放歸,今社稷業同如一,為此大和,然舅甥相好之義,善誼每須通傳,彼此驛騎一來一往,悉遵曩昔舊路,蕃漢並于將軍谷交馬,其綏戎柵以東大唐供應,清水縣以西大蕃供應,須合舅甥親近之禮,使其兩界煙塵不揚,罔聞寇盜之名,復無驚恐之患,封人撤備,鄉土俱安,如斯樂業之恩垂于萬代,稱美之聲遍於日月所照矣。蕃於蕃國受安,漢亦漢國受樂,茲乃合其大業耳。

依此盟誓,永久不得移易,然三寶及諸賢聖日月星辰請為知證,如此盟約各自契陳刑牲為盟,設此大約。倘不依此誓,蕃漢君臣任何一方先為禍也,仍須仇報及為陰謀者不在破盟之嫌。蕃漢君臣並稽告立誓言周細為文,二君之驗證以官印登壇之臣親署姓名,如斯文藏於玉府焉。

 

 

 

《西藏的地位》附錄25

《十七條協議》

北京,1951523

 

西藏民族是中國境內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族之一,與其他許多民族一樣,在偉大祖國的創造與發展過程中,盡了自己光榮的責任。但是近百餘年來,帝國主義勢力侵入了中國,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區,並進行了各種的欺騙和挑撥。國民黨反動政府對於西藏民族,則和以前的反動政府一樣,繼續行使其民族壓迫和民族離間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內部發生了分裂和不團結。而西藏地方政府對於帝國主義的欺騙和挑撥沒有加以反對,對偉大的祖國採取了非愛國主義的態度。這些情況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於奴役和痛苦的深淵。1949年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在全國範圍內取得了基本的勝利,打倒了各民族共同的內部敵人—國民黨反動政府,驅逐了各民族共同的外部敵人—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在此基礎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人民政府宣佈成立。

中央人民政府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施行民族的區域自治,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自己的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則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其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自此以後,國內各民族除西藏及台灣區域以外,均已獲得解放。

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各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各少數民族均已充分享受民族平等的權利,並已經實行或正在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為了順利地清除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在西藏的影響,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和主權的統一,保衛國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獲得解放,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家庭中來,與國內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樣的民族平等的權利,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事業,中央人民政府於命令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之際,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來中央進行談判,以便訂立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1951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抵達北京。中央人民政府當即指派全權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於友好的基礎上進行了談判。談判結果,雙方同意成立本協議,並保證其付諸行動。

 

一、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家庭中來。

二、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

三、根據中國人民政府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

四、對於西藏現行的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達賴喇嘛固有的地位及職權,中央亦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

五、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應予維持。

六、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係指十三世達賴喇嘛與九世班禪額爾德尼彼此和好相處時的地位及權職。

七、實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保護喇嘛寺廟。寺廟的收入,中央不予變更。

八、西藏軍隊逐步改編為人民解放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武裝的一部分。

九、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民族的語言、文字和學校教育。

十、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的農牧工商,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採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

十二、過去親帝國主義和親國民黨的官員,只要堅決脫離與帝國主義和國民黨的關係,不進行破壞和反抗,仍可繼續供職,不究既往。

十三、進入西藏的人民解放軍遵守上列各項政策,同時買賣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針一線。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西藏地區的一切涉外事宜,並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鄰邦和平相處,建立和發展公平的通商貿易關係。

十五、為保證本協議之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員外,盡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員參加工作。

參加軍政委員會的西藏地方人員,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區、各主要寺廟的愛國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與有關各方面協商提出名單,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軍政委員會、軍區司令及入藏人民解放軍所需經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西藏地方政府應協助解放軍購買和運輸糧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本協議於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首席代表                李維漢

代表                張經武

                        張國華

                        孫志遠

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

首席代表                阿沛.阿旺晉美

    代表                凱墨.索安旺堆

                        土丹旦達

                        土登列門

                        桑頗.登增頓珠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北京

 

 

 

真的---聯合國曾經為西藏做出決議--見義勇為,並提出呼籲...

 

 

《西藏的地位》附錄26

聯合國大會決議

 

(一)聯合國大會第1353 (XIV)號決議

1959年在美國紐約召開的聯合國第十四次大會上,根據愛爾蘭、馬來西亞提出的有關西藏的議案,分別於十月20日、21日的第三次全體大會上討論後通過第1353 (XIV)號決議案:

        重申1948年十二月十日由聯合國大會採用的人權宣告與聯合國憲章所宣佈的有關基本人權和自由原則,西藏人民也和所有其他的人民一樣,無區別地享有自由從事宗教或政治事業的權利等基本人權和自由。

        注意到西藏人民獨特的傳統文化和宗教遺產以及他們在傳統上享有的自治權利。

        以神聖的達賴喇嘛本人的陳述為代表的情況表明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被強行剝奪,對此深表遺憾。

        在許多負責任之領袖們致力于緩和危機,改善國際關係之際,這些事件的結果將會導致國際局勢的緊張和人民間的關係惡化,對此深感焦慮並呼籲:

1)在維護法律秩序的基礎上,為了促進世界和平,堅信需要尊重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宣言的原則。

2)要求尊重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和他們獨特的宗教與文化生活。

 

(二)聯合國大會第1723(XVI)號決議

1961年在美國紐約召開聯合國第十六次大會期間,由泰國、薩爾瓦多、馬來西亞、愛爾蘭四國提出有關西藏問題的議案,121920日分別經聯合國第二次全體大會討論後通過決議如下:

 

        重申19591021聯合國第十四次大會通過的有關西藏的第1353(XIV)號決議案。

        對於在西藏侵犯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持續壓迫他們傳統的獨特文化和宗教的行為表示強烈的遺憾。

        由此之故,使西藏人民蒙受的巨大苦難,這點從西藏難民繼續大規模流亡鄰國可以得到證明,因而對此深感焦慮。

        基於這些事件違犯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宣言規定的包括所有民族與國家的自決原則等基本的人權和自由,並導致國際局勢的日益緊張與人民之間的關係日益惡化:

1)再次鄭重地重申在維護法律秩序的基礎上,為了促進世界和平,必須要尊重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宣言的原則。

2)再次鄭重呼籲停止一切剝奪西藏人民所具有的包括民族自決權在內的基本人權和自由的行為。

3)希望所有聯合國成員國為達成本決議內容而採取任何適當的行動。

 

(三)聯合國大會第2079(XX)號決議(1965

本次大會注意到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有關基本人權與自由的原則。

再次確認聯合國大會于19591021通過的有關西藏問題的第1353(XIV)號決議以及19611220日通過的第1723 (XVI)號決議。同時,基於大量西藏難民湧入鄰國的事實,對繼續無視藏人基本人權和自由的行為以及西藏獨特文化與宗教生活繼續遭受壓迫的現狀表示極為焦慮。並通過如下決議:

1)對繼續違反西藏人民基本人權和自由的行為予以譴責。

2)再次重申在維護法律秩序的基礎上,為了促進世界和平,必須尊重聯合國憲章和人權宣言的原則。

3)相信並重申在西藏發生的侵犯人權與基本自由、以及暴力對待藏人獨特文化與宗教的行為,是國際局勢日益緊張,人民間的關係日益惡化的根源。

4)再次呼籲立即停止所有剝奪西藏人民恆常享有之人權與基本自由的行為。

5)懇求所有聯合國成員國為達成本決議內容而各盡所能地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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